矿山采动灾害空天地协同监测与预警安徽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建设有关要求,为了更好地贯彻实验室“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提升重点实验室学术水平,使实验室成为高水平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基地,培养高层次的科技人才,根据《安徽理工大学科研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校政〔2024〕182号)文件精神,结合矿山采动灾害空天地协同监测与预警安徽省高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开放课题面向国内外相关研究领域的大学、研究所、企业等单位的研究人员。
第三条 实验室每年公布一次《矿山采动灾害空天地协同监测与预警安徽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每次资助的具体研究内容做出明确界定。
第四条 开放课题基金主要依靠安徽理工大学资助,同时实验室自身通过不断竞争,取得国家和社会的各种支持,多渠道筹措。
第五条 开放课题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每年资助5 - 7项,每项经费支持额度为:一般课题3万元,重点课题5万元。
第二章 基金申请
第六条 开放形式有三种:
(1)由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
(2)自带经费但利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的项目;
(3)参加已被列入实验室研究项目的科研课题。
第七条 开放课题基金的选题须符合《指南》资助的范围,且学术思想新颖,具有创新性。
第八条 申请者必须填写“矿山采动灾害空天地协同监测与预警安徽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安徽理工大学)开放课题基金申请书”,将申请书一式3份交至实验室,同时提交内容一致的电子版(Word文档)。已获得资助者再次申请,申请书须附已资助项目的研究进展报告或结题报告以及主要研究成果。
第九条 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具备实施该课题的研究能力和时间保证,经费预算合理。
第十条 申请者单位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和经费预算的合理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承诺在人员和条件上给予保障。
第十一条 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及以上的国内外在职科研人员。
(2)具有高级职称的申请者不需要推荐,其他申请者需有两名高级职称专家推荐。
(3)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
第十二条 项目组主要成员承担在研和申请的实验室基金项目数不得超过两项。
第十三条 实验室接受国内外自带科研经费和项目的研究人员来实验室进行科研工作,研究课题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批准后列入实验室研究计划。
第十四条 实验室接受国内外科研人员参加已列入实验室研究计划的课题研究,科研人员提出申请,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批准后即可前来实验室工作。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五条 开放课题的评审要把创新与研究价值作为重要标准,注重申请者的创新潜力,鼓励科技工作者积极探索。优先支持能提出新思想、新方法、新技术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1)申请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2)申请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不符合要求;
(3)申请项目与项目指南不符或申请经费预算不合理;
(4)申请者在上次资助项目中执行不力;
(5)申请者是本开放研究基金在研项目的负责人;
(6)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
第十七条 实验室对符合要求的课题申请将安排两名以上(含两名)专家进行初步评审,对初审通过的课题申请提交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最终审定开放课题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并签发评审结果。评审过程与结果等流程资料,需报科研部备案。
第十八条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实验室及时通知项目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项目申请者根据评审意见填报项目合同书并在合同中明确项目考核目标,项目合同书经实验室执行责任人复核同意后,由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安徽理工大学与项目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签订。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每个固定成员同时最多只能作为三个开放课题的合作者,两年内如出现与其合作的开放课题有不合格者,未来两年内不能作为开放课题的合作者。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课题经费分两次下拨,立项后,首次拨付资助额度的50%,待完成任务书内容,经评审合格结题后,确定第二次经费拨付。
第二十一条 开放课题的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 与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研究费用,包括材料费、加工费、试验费、小型仪器购置费等;
(2) 学术活动费,包括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考查调研费;
(3) 管理费;
(4) 公共性开支,如出版印刷费、会议费、评审费等。
第二十二条 开放课题经费按年度分别进行核算,结余可跨年度使用,开放课题结题后节余经费,可用于改善实验室工作条件。
第二十三条 开放课题经费原则上集中核算,一般安排在中期检查后或课题结题验收后进行。
第二十四条 凡在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单位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的住房费、交通费和生活补贴,参照学校有关待遇办理,经费由所参加的开放课题经费支付。
第五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指派专门人员对项目进行管理。基金项目的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应在工作开始前按照申请书所提计划,制定详细计划(包括阶段计划、工作进程、预期阶段成果等),并按该计划开展研究工作。
第二十六条 研究计划实施中,涉及到预定目标、研究内容、计划实施等的改变、以及提前结题或延长期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执行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基金项目的实施,负责人应于每年年底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并填写下年度研究计划表。
第二十八条 开放基金项目的实施由实验室执行负责人负责,可定期检查开放基金项目的进展及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在研的开放基金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验室执行负责人有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资助经费、中止、甚至撤消立项,追缴已拨经费:
(1) 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
(2) 未按预定计划进行研究,或研究水平明显低于预期要求,或无能力继续完成任务。
(3) 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实验室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
(4) 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或其他违反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条 实验室资助的项目应尽可能使用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进行,因工作需要且本实验室确实无力解决的少量特殊小型设备、原材料和测试项目,经实验室批准后方可外购、外测,并凭发票在本项目经费中支出。用开放课题基金购置、加工和研制的仪器和装置归实验室所有。
第三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项目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实验室备案。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在原单位或调入单位完成基金项目,但须调入、调离双方及实验室签署意见,并报实验室审批及备案。
第三十二条 基金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结题报告,三个月内向实验室报送《矿山采动灾害空天地协同监测与预警安徽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学术论文复印件及有关的软硬件原始资料。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将对开放课题完成情况进行评议,对优秀研究成果将颁发“优秀成果证书”。向实验室提交的材料包括:
(1) 研究工作总结及研究报告
(2) 成果样机或模型
(3) 发表学术论文的复印件,著作(论文发表滞后的应在发表后提供)
(4) 专利与获奖成果证书复印件
(5) 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图纸、底片、软件、程序等和其它资料,以及目录清单。
第六章 科研成果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开放课题结题验收合格的最低标准为:
(1)一般课题:完成课题预期研究内容,发表SCI或中文EI收录期刊论文2篇。
(2)重点课题:完成课题预期研究内容,发表SCI或中文EI收录期刊论文3篇,或中科院分区SCI一、二区检索论文1篇,或《测绘学报》《遥感学报》《煤炭学报》等相当的权威T1期刊论文1篇。
(3)当年列为中科院预警期刊的论文不计入研究成果。
第三十四条 成果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审,成果归实验室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享,成果鉴定和报奖由实验室与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同办理。如申请专利,按专利法有关规定办理。资助课题发表论文时,作者署名应以实验室固定人员为前2位作者且为第一通讯;单位署名应以实验室为第一署名单位;论文应把实验室开放基金标注为第一资助。署名和标注如下:
中文:矿山采动灾害空天地协同监测与预警安徽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安徽理工大学,淮南,232001
英文:Key Laboratory of Aviation-aerospace-ground Cooperative Monitoring and Early Warning of Coal Mining-induced Disasters of Anhui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es, Anhu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Huainan 232001, China。
同时,必须在发表的论文中标注“矿山采动灾害空天地协同监测与预警安徽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安徽理工大学)开放基金资助(编号)”,英文标注“The Project was Supported by Key Laboratory of Aviation-aerospace-ground Cooperative Monitoring and Early Warning of Coal Mining-induced Disasters of Anhui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es(Anhu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NO.)”,未标注的,验收时不计入研究成果。
第三十五条 凡来实验室参加已被列入实验室研究项目的客座人员,均应按计划向实验室提交阶段工作总结和按规定署名的论文等资料。
第三十六条 客座人员自带经费来实验室完成的研究课题,其研究成果归客座人员所在单位所有,但在成果鉴定、报奖、发表论文、出版专著时应注明“本项研究工作在矿山采动灾害空天地协同监测与预警安徽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安徽理工大学)完成”。
第三十七条 凡在实验室从事研究的外单位人员,均可以实验室客座研究人员的名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在会上宣读论文,也可以带研究生来实验室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部负责解释。